事项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一、许可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主体、设定依据、办理条件、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联系方式、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新取证、改造变更、移装变更、单位变更、更名变更、状态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的办理。 |
二、实施主体 | 日博365在线 |
三、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
四、申报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
五、数量限制 | 无 |
六、申报材料 | 1.新取证 1.1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1.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1.1.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1.1.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1.1.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 1.1.5首次检验报告(适用于除固定式压力容器、车用气瓶外按台(套)办理的特种设备) 1.1.6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1.7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1.1.8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1.1.9申请单位委托他人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1.2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压力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2.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1.2.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1.2.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1.2.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1.2.5申请单位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2.改造变更 2.1原使用登记证 2.2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3改造质量证明资料 2.4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 2.5申请单位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3.移装变更 3.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3.1.1原使用登记证 3.1.2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3.1.3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 3.1.4申请单位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3.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3.2.1原使用登记证 3.2.2使用登记表 3.2.2申请单位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变更 4.1原使用单位 4.1.1原使用登记证 4.1.2使用登记表 4.1.3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4.1.4若是产权单位来办理单位变更,则要凭产权证明文件 4.1.5申请单位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4.2新使用单位 4.2.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证明》 4.2.2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 4.2.3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加新取证材料) 4.2.4申请单位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5.更名变更 5.1原使用登记证 5.2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 5.3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5.4申请单位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6.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单位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7.状态变更 7.1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申请单位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7.2重新启用 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申请单位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7.3报废 7.3.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7.3.2原使用登记证 7.3.3申请单位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
七、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决定 受理:即办 审查:2个工作日 决定:2个工作日 |
八、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九、法定时限 | 25个工作日 |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十一、联系电话 | 0593-2250332 |
十二、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 监督投诉:0593—2250215,效能投诉:0593—2860111 |
十三、受理地址 | 宁德市镜台山路9号(市政府大楼后侧) |
十四、交通指引 | 乘坐18路、20路、6路、9路公交车至市政府站下车后,往市政府大楼后侧步行200米。 |
十五、受理时间 | 冬令时: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令时: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