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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二)

来源: [中国质量报]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8-01-15 字体大小: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化工作任务及政府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的规定。
  标准化工作的范围包括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这涵盖了标准化活动的全过程。制定标准是由标准制定主体按照其既定的制定程序编制和发布标准。组织实施标准是指标准化机构宣传、推广标准,社会各方面应用、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是指法定监管部门依法对标准的制定程序、标准的内容以及实施标准的行为等进行监督,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为更好地推动标准化工作,保证标准化工作任务的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标准化工作,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任务、目标、推动措施,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作为支撑地区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政府预算中明确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标准化工作经费包括标准制修订、监督管理、试点示范和宣传推广、标准化战略研究规划和参与国家、国际标准化活动等经费。
  第四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标准基本要求的规定。
  首先,标准是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在ISO/IEC指南《标准化和相关活动 通用词汇》第3.2中规定“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标准的制定应当反映特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技术发展水平,在标准立项前和编制过程中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深入调查论证,以确保标准内容的科学性、适用性、时效性。其次,标准是公认的技术准则,是利益相关方协调一致的产物,因此标准的制定需要广泛征求意见,以获得专家的认可、利益相关方的广泛认同,这样才能够有效地实施。再次,标准的制定还应当遵循相应的制定程序和编写规则。《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章,《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0)系列国家标准、《标准编写规则》(GB/T 20001)系列国家标准、《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GB/T 20002)系列国家标准等推荐性国家标准,都对标准制定的一些基本程序和编写规则作了相应的规定,推荐给社会采用。只有符合上述标准制定的基本要求,才能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我国实施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2)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3)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批准发布;(4)负责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5)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6)组织实施标准;(7)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负责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9)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方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等。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2)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3)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任务;(4)组织制定行业标准;(5)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6)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7)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具体办法;(2)制定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3)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4)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标准;(5)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还依法履行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国家和本部门、本行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2)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3)承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4)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5)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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