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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2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宁德市质监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8-06-11 字体大小:
宁质监科函〔2018〕17号

孙碧惠、郑仕炎、庄长强、王念评、雷丽雪、殷丽辉、林金阳代表:
    贵代表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管理电动车的建议》(第1220号)收悉。
    市政府高度重视电动车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我局原主要承担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工作,2015年已会同市经信委、工商局、交警支队等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目录进行审查,审查后报请市政府并将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第一批)对社会公布。此前我局已完成34家企业684个型号的目录审查,经审查,合格626个型号,不合格58个型号。
    2018年以来,电动车的监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现有电动车分为符合国家电动车产品目录管理的电动摩托车、符合非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三种。第一种应当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按机动车管理。后两种与我部门职能有关,2018年以来,国家对电动车监管政策有重大变化,现根据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对您们的建议做如下答复:
    一、对非机动车实行目录管理
    依据2018年3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互联网上公开征求《福建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意见。“办法”第八条规定:对本省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编制。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按计划该“办法”于今年9月30日前公布实施。
    若修订后的“办法”按以上规定施行,则目录的制定公布、实施工作由省级经信、质监、工商、公安共同完成。当前这段时期,属于新旧《办法》公布、实施的转换期,所以最终目录的制定颁布工作新《办法》的公布实施为准。
按照宁德市质监部门的“三定方案”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质监部门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目前,宁德辖区内暂无电动的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生产制造厂家。
    上路行驶的电动车(二轮、三轮、四轮)应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规范管理。
    二、关于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情况
    2018年5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自2019年4月25日正式实施,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具有3C认证,且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整车重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目前仍在施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17761—1999),规定电动车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含电池)不超过40公斤。
    三、关于认定机动车范畴
    通过“3C”认证的,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且最高速度不低于50公里/小时的电动车。这类电动车经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备案,属于机动车范畴,名称为“电动摩托车”,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牌照(挂摩托车牌)。
对于上述政策和技术规范,我局将严格落实并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和部门职责分工,通过行政执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方式,履行职能加强监管。
    感谢您对质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分管领导:吕晓文
    联 系 人:陈克文
    联系电话:0593-222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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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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